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武汉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也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代会的制度和要求,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人数达到或超过60人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主席和二级工会主席由一人担任。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各项选举,必须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报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二级工会建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并提请二级教代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请示和报告制度。二级工会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前一周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有关情况。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和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本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相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津贴、集体福利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被评议的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降级和免职。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每学年至少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发展建设、改革创新,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凡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至30%确定,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代表总数最低不能少于20名。各学院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下属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当选后不占该单位的名额。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当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因故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的,其代表资格原则上不予保留。不履行职责或者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同意,撤消其代表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级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首次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换届时,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筹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报本单位党组织批准。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席团由5-7人组成。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或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其主要议程:
(一)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作本单位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分组讨论和审议会议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或决定草案;
(五)各组组长向主席团汇报讨论、审议情况;
(六)主席团综合各组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决议、决定等进行修改,并向大会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九)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本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本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本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行政部门沟通;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当为同级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校党群字〔2005〕47号)同时废止。